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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365备用网站关于促进全市网络市场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来源:办公室 点击:次 作者:办公室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对网络市场服务和监管力度,推动全市网络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发展网络经营主体

  1、支持自然人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失地农民、城市困难人员、残疾人等自然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自然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在向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引导网络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为促进网络经营主体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引导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易称网络经营者)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网络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运营”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进行注册登记,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

  4、放宽企业住所登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允许网络经营者一址多照,同一经营者在同一辖区开办经营范围相同的网店和实体店允许一照多址,并可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栏加注经营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号、网站备案号等。

  5、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其网上经营项目未标明网上经营且未超出营业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的,无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6、允许经营范围中使用网络经营用语。网络经营者可申请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反映其网络经营特点及行业习惯的用语,可申请使用“网上(利用互联网)销售××或提供××服务”等用语;网络经营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

  二、推动网络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7、大力培育网络交易平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由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向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交易平台发展。鼓励和指导各地依托优势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一批商品特色突出的专业网上交易平台,积极培育在全国有影响的重点行业门户网站。发展一批商品门类齐全,市场覆盖面广,集交易、支付、信息发布、网上会展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网络交易平台。

  8、支持发展网上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线下实体专业市场建设网上交易市场,引导实体市场和场内业户上网,拓展交易空间,推动传统市场转型升级,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充分扩展市场辐射功能和聚集效应。

  9、引导实施商标战略。加大商标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企业的商标意识,培育一批网络经营品牌。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域名、字号和广告一体化,帮助企业提升商标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创建“山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10、指导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实施广告拉动战略,指导网络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促进网络经营企业自身品牌建设和我市品牌推广,提高市场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11、加强合同管理和服务。探索制定和推行电子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网络经营签约行为。积极开展合同帮扶,帮助网络经营者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提高合同履约率。鼓励和支持网络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12、提供融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为网络经营者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积极向银行推荐信用度高的网络经营企业,帮助企业充分利用自有资源拓宽融资渠道。

  三、强化规范网络交易秩序

  13、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网络经营主体建档工作,不断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奠定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基础。做好网络经营主体统计分析工作,积极服务政府决策、企业投资、公众创业。

  14、加大网络交易监管力度。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商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对网络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督促网络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15、落实网络经营者身份管理措施。督促、指导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者按照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16、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职责。监督第三方交易平台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审查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检查监控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

  17、加大网络交易执法办案力度。突出重点,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网络传销、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大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力度,教育和警示网络经营者,有效防控网络违法经营行为。

  18、实施网络经营信用监管。加强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支持网络经营者参与各类诚信创建活动,提升信用管理水平。探索制定完善信用指标体系,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19、支持加强网络经营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网络经营者守法经营。鼓励和支持成立网络经营者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和联络组织作用,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引导会员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加强网络消费维权工作。认真受理网络消费申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消费者网购信心。及时发布网络消费警示信息,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科学安全网购。

  21、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建设。全面深化应用山东工商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和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电子证据取证分析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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