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博365备用网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来源:政策法规科 点击:次 作者:政策法规科 | |
济工商字[2017]103号 关于印发《日博365备用网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日博365备用网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博365备用网站 2017年11月21日
日博365备用网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完善工商法治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工商法字(2008)2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决定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社会稳定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五)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六)拟作出罚没款和没收物品价值单处或并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需要减轻或不予处罚的; (八)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 相关证据资料; (五) 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是否有超过追责期限情形; (六)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和裁量基准不适当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齐备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八)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九)对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济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本局:局领导,办公室,存档 日博365备用网站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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