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博365备用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来源:政策法规科 点击:次 作者:政策法规科 | |
济工商字[2017]102号 关于印发《日博365备用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日博365备用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已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博365备用网站 2017年11月21日
日博365备用网站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市工商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和《济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抽查)等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 本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本局的职责、权限及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等;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等。 (二)执法权限。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抽查)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三)执法依据。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裁量标准; (四)执法程序。本局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及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本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六)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事流程、办理期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监督部门、投诉渠道、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范围、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监督检查(抽查)。行政监督检查(抽查)对象、依据、方式、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后续处理情况。 第八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本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公示载体及方式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本局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放置印制的服务指南、公示册、公示卡、明白纸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本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执法部门要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示。(2)因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执法信息内容变化的,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更新;(3)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5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公示期限为2年。 第十二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本局各单位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责任单位,其负责人负责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具体执法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本局各单位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申请要求予以更正。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说明。 第十五条 本局各单位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济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本局:局领导,办公室,存档 日博365备用网站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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