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来源:企业注册局 点击:次 作者:企业注册局 | |
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真正落实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关于做好济宁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的通知》(济信用办〔201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我市工商系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旨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在全市系统推行“红黑榜”发布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推动“信用济宁”建设。
各业务科室单位是收集、报送、发布诚信“红黑榜”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诚信“红黑榜”名称、内容和上榜标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首批市级诚信“红黑榜”发布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市场主体名单。各责任单位应当对其收集、报送、发布的“红黑榜”信息的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不正当竞争 本意见应列入黑榜的企业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公平交易局立案处罚,达到入榜标准的企业名单。 列入黑榜的企业来源: 1、立案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 2、立案查处的从事传销或组织传销的企业; 3、立案查处的直销企业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企业; 4、其他违反公平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立案查处的企业。 入榜标准: 1、受到公平交易局立案处罚三次及以上的企业; 2、一年内受到公平交易局立案处罚两次的企业; 3、受到公平交易局立案处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
(二)虚假广告宣传 本意见应列入黑榜的企业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商标广告科立案处罚,达到入榜标准的企业名单。 列入黑榜的企业来源: 立案查处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企业; 入榜标准: 1、受到商标广告科立案处罚三次及以上的企业; 2、一年内受到商标广告科立案处罚两次的企业; 3、受到商标广告科立案处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 4、其他严重违反《广告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业。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市场主体名单 本意见应列入黑榜的企业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消保科立案处罚,达到入榜标准的企业名单。 列入黑榜的企业来源: 1、立案查处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 2、立案查处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企业; 3、立案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企业; 4、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立案查处的企业。 入榜标准: 1、受到消保科立案处罚三次及以上的企业; 2、一年内受到消保科立案处罚两次的企业; 3、受到消保科立案处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 4、其他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业。 三、发布程序 (一)入榜程序 列入黑榜的企业名单由有关执法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各自分管局长批准确定。 (二)发布形式 黑榜的发布由相关执法科室按照审批程序,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事科统一报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市文明办统一发布。 (三)异议处理 入榜企业认为发布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可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撤销发布申请,相关责任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且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文明办。确有错误发布的,经审批后撤销发布。 (四)发布期限 各专项诚信“红黑榜”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诚信“红榜”的社会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删除其诚信“红榜”上的信息。被列入诚信“黑榜”信息,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查,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文明办复核后,可以提前删除其诚信“黑榜”上的信息。
(一)落实工作责任 市社会信息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明办是全市诚信“红黑榜”发布牵头负责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在牵头单位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加强沟通联系,涉及首次发布内容的相关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上报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明办,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部署及落实,在发布内容上相互协调,在实施步骤上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二)实施动态管理 对纳入市级诚信“红黑榜”范围的各专项“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信息收集、信用评估工作力度,定期更新各专项“红黑榜”发布内容,原则上更新频率不低于一年两次,除有国家、省、市级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强化督导检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明办定期对各责任单位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济宁市工商局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日博365备用网站 2016年9月14日 |
|
|
|
相关新闻 | |